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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贸易联盟(ETI)简介 发布时间:2012.03.05 道德贸易联盟(ETI)是公司、工会、发展及宣传组织的联盟,成立于1998年,目的是为改供应链中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。我们相信,不论是从事制造、供应还是销售的公司,都应遵循法。我们的目标就是确认并促负责任的企业行为,同时实施这一目标。 实施原则 ETI制订了一套关于劳动力使用的法规 -基本法规 - 该法规反应了大部分关于劳动 力使用的相关标准。它将作为其工作的依据。 ETI各成员公司按要求采用这套基本法规,或者采用与该基本法规相1致的其自定法规。 本基本法规及附带的有关其贯彻实施的一般规则,是ETI思想观念的基础。 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 道德贸易联盟(ETI)是英国一个由一些公司、非组织(NGO)和工会社团组成的联盟,致力于共同和促在《劳工实践守则》实施中的良好做法,包括对守则条文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。其企业成员包括:Desmonds & Sons Ltd.、Dewhirst Group、LambertHowarth Global、Levi Strauss & Co.、马莎百货、Pentland Group lpc 和Tesco等。 道德贸易联盟(ETI)制定了一项《劳工实践守则》,即“基本守则”,它反映了在劳工实践方面相关的标准。成员企业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实施ETI 基本守则。 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 1. 自由选择职业 1.1 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,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。 1.2 不可要求劳工付“押金”或将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。雇员给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,可自由离职。 2. 遵重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 2.1 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,参加或组织工会,并进行集体谈判。同时,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。 2.2 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,采取开放态度。 2.3 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,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。 2.4 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例限制,雇主须提供方便,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,而非采阻挠态度。 3. 工作环境卫生 3.1 雇主须提供卫生的工作环境,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知识及危险。雇主须采取够的措施,以合理可行的方法,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险,以免雇员因执行勤务,在相关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,引致健康受损。 3.2 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的培训,并将资料存盘。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。 3.3 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。如有需要,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。 3.4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,住宿环境须清洁,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。 3.5 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主管为代表,负责劳工的健康及。 4. 不可雇用童工 4.1 不可招聘童工。 4.2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,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,提供过渡性的服务,使其接受良好教育,直至长大成人。“儿童”及“童工”两词之定义参附件。不应聘用儿童和18 岁以下的少年在夜间或有危险的环境下工作。 4.3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,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。 4.4 上述政策及程序,须与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1致。 5. 基本生活工资 5.1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,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,并以较高者为主。在情况下,雇员工资除应维持基本需求外,也应在此上有所剩余,以供零用。 5.2 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,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,并在每次发薪时,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。 5.3 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,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,扣减工资。纪律惩处的办法,皆应记录存盘。 6. 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6.1 工时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,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。 6.2 在任合情况下,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,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,须至少享有1天休假。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,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,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。同时,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。 7. 不可歧视雇员 7.1 雇员不可因种族、国籍、宗教、年龄、残障、性别、婚姻状态、性取向、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,而在聘用、赔偿、培训、晋升、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。 8. 正常劳资关系 8.1 在情况下,雇员的工作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的劳资关系为基础。 8.2 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、分包合约、家庭方式,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,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, 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,因正常劳资关系而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。 9. 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对待雇员 9.1 严禁雇员受到身体或体罚,受到身体的威胁,骚扰,或其它形式的骚扰及言语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吓。 本守则内的条文所列,为低标准,而非高要求,公司不应以此为限,而拒超越标准。应用本守则的公司亦须遵守当地及其它适用的法律,若法律与本基本守则内的条文皆对同一事项做出规定,则须以保障较大者为准。 附录:有关的标准 社会将制定劳工标准的职责赋予给劳工组织(ILO),而该组织的建立正是为此目的。ILO 涉及雇主和工人代表以及方面的三方结构,以及该组织在劳工领域所有相关事宜上的专长,使得ILO 成为劳工标准的和合法的来源。 ILO 的标准在公约和建议中规定,公约具有法的效力,对批准了这些公约的均具有约束力,而建议则为提供了多的指导。 这些公约及其所附建议包括: ·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及105条;建议书第35条(强迫劳动)禁止使用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(例如,在威胁下完成或非自愿完成的工作或服务) ·劳工组织公约第87 条(结社自由)赋予工人和雇主建立和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社团,起草其章程和规则以及选举其代表的自由。 ·劳工组织公约第98 条(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)保护工人,防其受到在工作方面的反工会歧视行为的侵害。它要求促雇主或雇主社团与工人社团之间的自愿谈判,以达成集体协议。 ·劳工组织公约100 及 111 条;建议书第 90 及 111 条(男女劳工,同工同酬,就业及职业歧视) ·要求促平等机会和待遇,消工作和职业方面的歧视。 ·劳工组织公约138 条;建议书146 条(年龄)。要求废除童工,不断提允许工作的年龄,直到与少年身体和心智的相适应的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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